德尔塔毒株加速传播 全球抗疫挑战严峻
全国、京津冀、长三角和汾渭平原的PM2.5平均浓度分别为36、54、41和51微克/立方米,与2017年同期基本持平
5~9日,中北部空气质量为良至轻度污染,首要污染物为O3,南部空气质量以良为主。9日,受冷空气影响,区域大部地区以良至轻度污染为主。
10~15日,整体空气质量以良为主。2~4日,受台风影响,整体空气质量为优至良。其中,8月1~5日,持续高温、湿度较大,大气扩散条件较不利,空气质量为轻至中度污染,首要污染物为O3,PM2.5污染水平也较高。6~9日,四川盆地东部、重庆、川南、川东北城市晴天少雨、高温,以轻度污染为主,成都平原局部城市为轻度污染,云南、贵州、西藏大部城市空气质量为优良。6~10日,降水过程明显增多,大气扩散条件较有利,空气质量以良为主。
8月1日,国际节能环保网从相关网站获悉,生态环境部通报8月中上旬全国空气质量预报会商结果。陕西西部、甘肃可能出现降水过程,空气质量为优良。要充分认清散煤管控的严峻性和艰巨性,创新思路办法,狠抓任务落实,以劣质散煤治理新成效为打赢蓝天保卫战作贡献。
夏延军要求,要围绕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坚决打好将于8月启动的劣质散煤管控百日会战行动。同时,强化协同作战,确保散煤管控工作落到实处,把督政与督企结合起来,对工作推进不力、监管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要依法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劣质煤的违法行为,落实煤质抽检覆盖率100%要求。河北省近日召开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按照河北省委、省政府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系列决策部署,对全省劣质散煤管控工作、开展百日会战行动进行研究部署
PM2.5同比下降但降幅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系数取0.2。第七条 有关设区市向省级上缴的资金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设区市。
季度系数为一季度100%、二季度60%、三季度60%、四季度120%。第五条 对各设区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年底统一清算。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是指依据各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实行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第十条 各设区市应制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
年度目标未完成的市,在年底清算下达全年奖补资金时再乘以0.9或对上缴资金乘以1.1。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第四条 大气污染物考核数据采用省级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各设区市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省环境保护部门官方网站发布。近日,国际节能环保网从相关网站获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落实安徽省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第九条 各设区市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项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20日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 对上年度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设区市,年度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完成季度目标的市系数取1。
未完成季度目标的市,若当季度PM2.5降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系数取0.5。若该市PM2.5年均浓度较上年进一步改善,年度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PM2.5不降反升的,向省级财政上缴生态补偿资金,系数取1。据了解,该补偿暂行办法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设区市的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30万元/(微克/立方米)为生态补偿资金系数。详情如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部门、省财政部门按如下公式对各设区市进行考核并计算生态补偿资金:设区市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75%+(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25%〕30万元/(微克/立方米)季度系数目标修正系数。PM2.5和PM10的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75%和25%。
第三条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设区市的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报省财政部门、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实行省、市分级筹集。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部门、省财政部门按季公布各市空气质量状况及生态补偿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目标修正系数根据各市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确定近日,国际节能环保网从相关网站获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落实安徽省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第九条 各设区市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项目。第七条 有关设区市向省级上缴的资金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设区市。
PM2.5同比下降但降幅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系数取0.2。据了解,该补偿暂行办法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设区市的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季度系数为一季度100%、二季度60%、三季度60%、四季度120%。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部门、省财政部门按如下公式对各设区市进行考核并计算生态补偿资金:设区市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75%+(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25%〕30万元/(微克/立方米)季度系数目标修正系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20日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未完成季度目标的市,若当季度PM2.5降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系数取0.5。
详情如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年度目标未完成的市,在年底清算下达全年奖补资金时再乘以0.9或对上缴资金乘以1.1。PM2.5和PM10的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75%和25%。目标修正系数根据各市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确定。
若该市PM2.5年均浓度较上年进一步改善,年度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部门、省财政部门按季公布各市空气质量状况及生态补偿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是指依据各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实行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完成季度目标的市系数取1。第三条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设区市的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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